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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哈尔滨小岭水泥告环保部

    因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无视环保部禁令,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就开工,环保部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该公司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小岭水泥公司不满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将环保部起诉至法院。昨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居民:水泥厂违规开工7年

    小岭水泥厂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石发街。2009年,水泥厂开建新水泥生产线。2011年11月,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环保竣工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由此,王欣华等7位申请人向环保部提出申请,要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验收意见。王欣华称,自己家距离小岭水泥厂界仅一条马路之隔,离水泥厂不足10米。

    据一份2014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处理此事的报告显示,小岭水泥公司500米防护距离内约有790户居民,从2009年起,有50多户厂区周围的居民搬迁,但包括王欣华在内的大多数居民未搬迁。

    王欣华等7位申请人年龄均在60岁左右,他们表示,居住在水泥厂周围深受粉尘和噪音影响,水泥厂的施工违反相关规定。

    水泥厂:环保部的复议决定违法

    自2012年起,王欣华等居民持续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能解决搬迁问题。

    2015年7月,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环保部对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查明,直到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仍居住在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尚未搬迁。

    去年11月6日,环保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黑龙江省环保厅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公司不服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遂将环保部诉至法院。

    庭上,小岭水泥公司代理人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王欣华等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

    环保部:程序合法望法院驳回

    除了期限问题外,小岭水泥公司还认为王欣华等人所提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存在,“项目环评时依据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替代,新标准对其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因此,环保部在现场勘验时不能以500米为标准。”

    面对小岭水泥公司提出的复议期限问题,环保部表示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7名申请人的申请时间超过期限。“我们的程序完全合法。”环保部代理人在庭上表示。“至于是300米还是500米的距离,不是我们审查的内容。”小岭水泥公司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王欣华等7名申请人则表示,申请超过期限,是因为水泥厂在环评期间没有按照程序走,当地居民不知道有这个项目,所以错过了申报时间。

    “相关文件材料证明原告三次承诺搬迁落实,至今未兑现承诺。”王欣华的代理律师称,“他们都是普通老百姓,投诉多年后才知道可以走行政复议。”此外,“即使水泥厂建在新中国成立前,其项目还是要受到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限制。”


    [责任编辑:G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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