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 水泥地理| 行业新闻| 环保| 正文内容

    三部委下发新规:企业排污费明年起将翻倍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根据《通知》,废气、污水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将较现行标准提高一倍。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据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建立,已经实施11年。其中,污水类和废弃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此次调整后,企业排污成本将增加。同时,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在此基础上,《通知》要求,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据中国广播网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健认为,逐渐依靠这个价格杠杆来调整企业的行为,让企业更加自主地治理污染,这也是政策本身的应有之意。

    《通知》规定要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各地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GC02]
    打印 | 标签:排污费,标准

    水泥地理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水泥地理gcement已申请注册,凡本网注明"来源:水泥地理"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水泥地理"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水泥地理"。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随时了解市场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