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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地区发布橙色预警分别要求停止水泥码垛等作业和水泥粉磨停产

     
        最新消息,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和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济南要求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的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东营要求水泥粉磨停止生产。详情如下:
     
    济南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及建设工程采取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济尘治字﹝2018﹞20号
     
     
    各区县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新旧动能先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接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于12月13日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月13日24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期间,请全市建设工程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
     
        2、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
     
        3、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
     
        4、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的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
     
        5、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6、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7、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发电机等)停止使用。
     
        请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严格遵照执行,要根据属地原则对各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加强督查检查。在Ⅱ级响应终止前,每天下午2:30前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扬尘办。市扬尘办将组织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王震  电 话:66605613
     
        邮  箱:wangzhen@jn.shandong.cn
     
    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东营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预测信息,2018年12月14日至16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预计我市空气质量指数也将达到重污染级别,现发布橙色预警并于12月14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请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石化、化工、橡胶轮胎、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窑炉、工业涂装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施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5%左右。
     
        2、停止所有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园林绿化施工、渣土运输、道路施工、拆迁等室外作业。各类施工工地采取对施工区域道路进行增加清扫、洒水作业(非冰冻天气)等保洁频次,尽量减少施工扬尘。
     
        3、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需要外,城市建成区(南至南二路(不含)、西至西五路(含)、北至北外环(不含)、东至东八路(不含)区域内)、县区城区内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载货车、低速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柴油发电机等)。
     
        4、商砼、混凝土搅拌企业(设施)停止生产。
     
        5、水泥粉磨、沥青拌合、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
     
        6、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非冰冻天气)等保洁作业频次,尽量减少道路扬尘。
     
        7、石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IV和国V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采暖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原则停运(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下同);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责任编辑:G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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