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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去产能过度依赖行政手段 应以破产推进去产能

    中国社科院12月26日发布《中国工业发展报告(2016)》称,当前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过度依赖行政性手段,不利于积极稳妥去产能,应以破产机制为抓手推进去产能工作。

    《中国工业发展报告(2016)》由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主编,是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分析年度工业形势的专题报告。该报告指出,当前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过度依赖行政性手段,而化解过剩产能的市场机制、化解过剩产能的法律与金融途径严重受阻,兼并重组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作用存在被夸大的倾向,这些不利于积极稳妥去产能。

    报告作者之一、中国社科院工经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副主任江飞涛表示,自上而下以行政手段大规模“去产能”的方式面临执行上的困难。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去产能问题上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地方政府出于辖区内经济发展、就业等方面考虑,会采取软抵抗的方式,中央政府监督成本极高,而收效却可能很有限,比如当前出现的以无效产能充当去产能任务。

    据该报告调研,今年煤炭钢铁行业已淘汰以及拟淘汰的产能中,无效产能居多。以钢铁行业为例,炼铁去产能计划落实到企业的具体任务目标中,无效产能为2133万吨,占比为54.2%;炼钢去产能具体目标任务中,无效产能为5267万吨,占比高达72.1%。

    “在行政性手段被大范围使用的同时,破产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化解过剩产能最为重要的金融和法律途径,其实施则遇到阻力。”江飞涛建议,增强破产程序的司法属性,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在企业破产中的边界,增强法院在企业破产中的主导作用,使企业破产制度回归司法本质,避免地方政府对企业破产程序的直接介入;此外,于债权债务涉及面广、涉及金额大、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审理,避免地方政府干预破产司法程序。


    [责任编辑:G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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