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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发布

    环保部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PM2.5、PM10年均浓度不降反升的计0分。

    环保部官网周三发布消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和能源局等六部委日前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依据《实施细则》的计分方法,国家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两项评分均实行百分制。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实施细则》指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将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指标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两项指标考核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均计0分。

    其中,对于考核PM2.5的省份,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要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要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任务。

    而对于考核PM10的省份,《实施细则》明确,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此外,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评分方面,《实施细则》共列出了10项具体指标。其中,大气环境管理指标占比最重,主要考核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项子指标。

    其余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指标还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指标占12分;清洁生产指标占6分;燃煤小锅炉整治指标占10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指标占15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占8分;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占12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指标占5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占6分;大气环境管理指标占16分;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项指标分值10分。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G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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