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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0日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局部修订条文

    6.1.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选址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中的有关规定。

    附原条文——————

    6.1.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与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800米。 


    [责任编辑:G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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