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 水泥地理| 行业新闻| 行业| 正文内容

    水泥厂注意了!违反规定或被处停产整顿及10万元以上罚款!

    温馨提示:本文缺失图表,可关注“水泥地理”微信公众号查看完整原文。

    近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规定》指出,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贵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责任编辑:水泥地理]
    打印 | 标签:

    水泥地理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水泥地理gcement已申请注册,凡本网注明"来源:水泥地理"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水泥地理"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水泥地理"。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关注微信公众账号、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随时了解市场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