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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日前,河北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部门要求,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的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淘汰类不得低于0.4元,限制类不得低于0.1元。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

    按照规定,各地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的甄别工作,并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做到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发展改革、工信部门甄别提出的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名单,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其应执行的差别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同时,各地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作用,对照各地甄别认定结果,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生产线、工艺),一律不予受理及换(发)生产许可证。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G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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