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出台
2014年11月21日
11月20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考核各市重点任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将面临约谈、涉气项目限批等处罚措施。
去年年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提出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确定9项重点任务,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
此次出台的考核办法明确,对各市政府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专项资金。未通过考核的市,将面临约谈、涉气项目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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