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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设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煤炭、钢铁化解产能过剩

    部署安排化解过剩产能是最近管理层讨论的核心议题。

    1月2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其中包括:

    1,在近几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9000多万吨的基础上,再压减粗钢产能1—1.5亿吨;

    2,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

    3,严格督查落实国家2013年有关停止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的决定。

    4,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改和产能核增项目。

    除此之外,会议还要求完善支持政策,提出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化解过剩产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关键是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

    要引导企业主动想办法、“发内功”,采取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发挥内部安置潜力。

    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将国家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鼓励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给予再就业帮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让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这是本周国务院第二次讨论过剩产能问题。1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专题会上强调,化解过剩产能率要先从钢铁、煤炭行业入手取得突破。去年12月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列为今年经济工作的五大任务之一。

    本月22日,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用于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去产能。文件规定,此资金根据全社会发电量征收。财新根据2015年的发电量测算,全国年度征收专项资金约为467亿元。

    同时,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正在研究制定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方案,提出要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加大力度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的过剩产能。该项资金在下发时,还将配套一部分地方资金,未来将主要用来解决钢铁和煤炭行业大量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

    《经济参考报》近日从安迅思及业内人士处获悉,中央财政将每年出资1000亿元,持续4-5年,支持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主要用于人员安置。而之前热议已久的煤炭行业最低限价措施,也明确不会出台。

    周日公布的国务院会议新闻稿全文如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更大释放内需潜力;确定进一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促进企业脱困和产业升级。

    会议指出,城镇化是中国发展最大的潜力所在。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抓住农民工融入城镇这一关键,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和消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会议确定,一是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国务院已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则,使有别于以往各类暂住证、含金量更高的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让他们尽早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多项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将棚改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国重点镇。降低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地下管网等建设。运用“互联网+”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三是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开展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试点,以特色城镇发展带动脱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四是完善土地、城镇住房等制度,鼓励地方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中央预算内相关投资向转移人口落户较多的城镇倾斜。为“新市民”更好融入“新城镇”创造条件。

    会议认为,坚持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一是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主动退出产能。在近几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9000多万吨的基础上,再压减粗钢产能1—1.5亿吨;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二是严控新增产能。严格督查落实国家2013年有关停止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的决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改和产能核增项目。三是完善支持政策。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化解过剩产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关键是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要引导企业主动想办法、“发内功”,采取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发挥内部安置潜力。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将国家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鼓励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给予再就业帮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让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G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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