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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推动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现水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绿色发展。现就《通知》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是指特定行业利用工业窑炉等设施,在满足企业生产要求且不降低产品质量,符合环保要求情况下,将废弃物作为生产过程的部分原料或燃料等,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处理方式。推动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对解决废弃物处理、传统产业转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上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技术始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及产业废弃物已成为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目前我国水泥企业协同处理废物种类主要限于粉煤灰、矿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常作为混合材加入熟料中。据统计,2014年我国水泥总产量约24.8亿吨,年产量增长约1.8%,占全球总产量约60%,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约8亿吨,水泥工业已成为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污染土等固体废物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技术工艺上还有待完善,仍存在缺乏针对性的排放标准、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和相关评价标准,社会上对协同处置技术的认识不统一,政策激励不到位。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能力强等特点,同时利用现有水泥窑设施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不但可以节省新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还可以缓解社会固体废物处理压力和新建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占地等问题。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完善技术工艺装备,探索可复制的推广模式,实现水泥工业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对于带动水泥行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关于基本思路。本次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分析解决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重点围绕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4个方面,在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中选择一批生产情况稳定、技术水平高、污染控制设施先进的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试点工作,以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为支撑,以标准研制和技术评价为保障,使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的推广模式,引导水泥生产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

    (二)关于基本原则。本次试点工作提出三条原则:一是先进性原则。试点项目应选择具有先进的生产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的水泥窑。二是科学性原则。试点项目应在试点期内对其污染物排放、水泥产品质量、能耗、成本等数据进行科学的连续监测。三是客观性原则。应对试点项目的污染控制水平、产品质量和项目运行经济性进行客观评价,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提供依据。

    (三)关于主要目标。本次试点工作在综合考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的基础上,设定了以下目标:通过对试点生产线的技术、经济和污染控制水平进行评估,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现状及存在问题,突出解决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问题。

    三、试点工作内容

    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基于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了本次试点工作的5项主要任务:

    一是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进一步研究生活垃圾替代原料和燃料的技术,优化协同处置过程中生活垃圾预处理、生产过程控制、旁路放风灰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产品质量控制等技术。

    二是加强工艺装备研发与产业化。加快研发适合中国生活垃圾特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核心装备。突破生活垃圾预处理、渗滤液处理、臭味控制与处理、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研发和产业化。

    三是健全标准体系。研究和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综合能耗、污染控制、预处理技术、产品质量控制和等级评价等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操作规范、技术流程和检测标准。

    四是完善政策机制。试点过程中逐步协调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协同处置衔接机制、垃圾处理费用补贴与结算机制等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项目评估。对试点项目连续稳定运行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能耗、成本等数据进行连续检测,客观评估试点项目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连续运行能力、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水泥产品质量和项目运行经济性等。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本次试点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和工作流程如下:

    (一)2015年5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自愿申报试点项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试点项目申请和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发布试点名单。

    (二)试点企业在每季度初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司),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四)试点期间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

    五、试点工作的主要亮点

    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本次试点项目要求在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范围内进行自愿申报,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强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组织作用,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试点先行,分类指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先进技术和装备研发,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确立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三是机制创新,政策支持。本次试点工作涉及多部委,各相关部门将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推进此项工作,旨在从引导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为试点项目提供多方面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5年5月7日


    [责任编辑:G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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