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关于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股权转让问题批复的公告
2016年09月09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31日,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股份")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山市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集团")签署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同日,金隅股份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上两个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
本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1023号),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冀东集团有关增资事项,本次增资完成后,冀东集团不再符合国有股东界定条件,同意取消其证券账户"SS"标识。
冀东集团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尚须取得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批准或同意。冀东集团增资及股权转让事项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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