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公布第二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
59个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5〕14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129号)的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11个部门联合评审,按照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适当倾斜、根据京津冀协调发展要求适当向京津冀地区倾斜、在长江经济带地区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城市功能区转型试点,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具体措施实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的原则,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59个城市(镇)列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同时考虑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与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联系紧密,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已有19个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因此将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德清县、河南省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湄潭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甘肃省陇西县等14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并确定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
现将试点工作方案要点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试点相关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15年底前启动试点,到2017年与第一批试点地区同步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二、试点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明确的各项试点任务总体要求,重点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开发区转型、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带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根据批复的各试点城市(镇)《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点》(附件1)任务,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重点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闯出新路。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试点地区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重大事项,统筹调配关键资源,全面负责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工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分工落实。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批复的工作方案要点,围绕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倒排时间节点,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分工安排,提出具体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年度计划,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指导试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解决好试点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三)建立试点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果经验、遇到的矛盾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各试点地区年中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的试点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抄送各试点负责部门。
(四)建立监测考评机制。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将试点目标任务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试点任务实施全过程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试点动态淘汰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双向沟通交流。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积极协调解决影响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制约因素。各试点地区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交流,及时沟通反映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困难,提出改进综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试点任务顺利推进。
为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中的上下联动和沟通协作,保障工作顺畅高效开展,请各试点地区(含第一批和第二批)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员,并于2015年11月28日前以省为单位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报送格式见附件2)。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向社会深入解读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要求,及时总结并宣传试点工作的实施举措和成果效益,凝聚社会共识,强化示范带动,调动全社会参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关注城镇化发展、参与城镇化试点、支持城镇化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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