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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并购的政策环境分析

    目前,我国水泥行业并购拥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并购重组来解决水泥行业内的诸多问题,发布了一系列促进水泥行业发展的政策。根据政策导向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行业准入政策,通过对申请进入水泥行业企业核准级别的提高和审批难度的加大,来抑制企业数量的增加;第二种是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通过淘汰标准的设定以及新型技术的推广,来淘汰水泥行业内的落后企业:第三种是鼓励并购重组政策,通过政府对并购参与方直接的行政干预,来促成并购事件的发生。

    行业准入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在构筑水泥行业进入壁垒时,己经对申请进入水泥行业的企业其资质、规模、技术设施等硬性条件,提出了准确、清晰的入行标准,对不能符合今后发展走势的新建项目,也已经提高了行政核准的级别,并加大了审批的难度。例如,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中已明确提出“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水泥行业目前己经具备了较高的产业政策壁垒。较高的政策壁垒可以阻止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水泥行业内,从而抑制了行业持续的分散化,缓解了并购环境的继续恶化,为行业内的优势水泥企业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扫清了障碍,促进了优势企业的并购重组和对有限资源的集中使用。表2-1是2009-2011年关于我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产业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通过淘汰标准的设定以及新型技术的推广,从而淘汰我国水泥行业内高耗能、低效率的企业或者令其参与到高效率、低耗能企业的并购重组中,来达到缓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为我国水泥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并购环境。

    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发布,不仅最终优化了我国水泥行业并购重组的环境,而且还大力推动了我国水泥行业的并购重组。这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水泥行业本身就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产业,水泥生产线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技术设备和资金,具有很高的退出壁垒,一旦企业遭受淘汰、面临退出,会对该企业的股东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避免退出,往往会寻求优势企业的并购重组,这样所承载的资产(如矿山、市场、厂房、人才)就得以有效的整合与复活。表2-2是2006-2010年关于我国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产业政策。

    鼓励并购重组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为了推动水泥行业的并购重组,提出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水平、保护环境”的方针,鼓励具有技术、资金、管理优势的企业通过并购、联合等方式,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并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贷投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政府会利用政策去干预和鼓励行业内诸多的小企业参与到大企业的并购重组中。

    在鼓励并购重组的政策中,2010年9月,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013年1月,工信部、发改委等12部委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其中要求水泥到2015年,前10家水泥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35%,形成3-4家熟料产能1亿吨以上,矿山、骨料、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强的建材企业集团。

    这些鼓励并购重组的政策都旨在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提升并购企业整体的规模,发挥出并购重组后企业规模经济的效应,来扩大并购重组后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技术创新、生产制造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培育出若干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装备制造、工程服务、物流贸易等于一体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从而来提升水泥产业集中度,使水泥行业内有限的资源集中有效的使用。


    [责任编辑:G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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