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2017年04月21日
据上海市环保局近日透露,《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将于今年4月30日起实施。据了解,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并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据介绍,截至目前,上海环保部门已对近500家区以上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核发了排污许可证。上海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也将排污许可证定位为企业的环保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可以说是“企业守法的文件、环保执法的基础、综合管理的平台”。
上海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该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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