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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兼并重组相关案件,通过司法审判化解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各类纠纷。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审理。法院要按照利益平衡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

    《意见》指出,要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正确认定各类兼并重组合同的效力。结合当事人间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习惯,准确认定兼并重组中预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等的效力及强制执行力。树立平等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意见》要求,正确适用公司资本法律规则,消除对出资行为的不当限制。促进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决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瓶颈。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要依法确认其效力。要依法督促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意见》指出,要依法正确审理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案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注意防范企业借管理者收购、合并报表等形式侵占、私分国有资产。严格遵循评估、拍卖法律规范,通过明晰和落实法律责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防范和避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强调,依法规制关联交易,严厉禁止不当利益输送。严格防范以关联交易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严厉打击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等犯罪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同时,要努力挽回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G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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